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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股票配资平台 鼓励居民自用停车位“错时共享”!广州停车场条例拟调整→

发布日期:2024-06-30 03:38    点击次数: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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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就《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指出,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此外,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公益性公共停车场

纳入划拨供地范围

为何要对《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修订?据悉,《条例》自2018年实施以来,对于缓解停车难、治理停车乱象、规范停车收费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条例》实施至今已达五年,2020年和2021年的两次修正并未涉及条例的核心内容,属于专项清理前提下的个别修改。目前行业仍存在由于历史配建不足、职住分离等带来的结构性停车难问题,由于建设成本偏高、投资回报期长等带来的社会投资意愿不足问题,由于小汽车增长提速、停车供给增长趋缓等带来的停车供需矛盾加剧等问题,非常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据了解,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规范部门名称及职责。根据《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穗字〔2019〕1号),将原《规定》中涉及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名称进行相应修改,同时,进一步厘清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 进一步完善停车场管理工作机制。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二是参照天津等地经验,明确区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三是参照北京等地经验,将停车场日常事务纳入镇街工作职责。

● 完善公共停车场建设支持政策和措施。参照北京、南京、厦门等城市经验扩大划拨供地范围,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也纳入划拨供地范围。同时,对于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研究在计算容积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 进一步完善住宅车位相关管理规范。对于个别车库停车位的施划和规格不规范的问题,明确配建车库停车位设计应符合相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依法可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停车位,应当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转让已经确权登记的停车位,应当向受让人明示停车位的空间尺寸和具体位置。

● 优化城市道路泊位管理机制。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将非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也纳入规范管理。二是按照道路管养和泊位收费权责一致原则,道路停车泊位统一由各区管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

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对于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条例(草案)》指出,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的广场、绿地的地下空间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市、区人民政府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设施,并可以对不超过20%的停车泊位进行确权、转让或者向固定对象出租;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新增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新增停车位不计入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指标。

此外,广州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停车场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

住宅区车库应先满足业主需要

《条例(草案)》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后,方能出售;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错时共享停车协商机制,组织、指导、协调停车供需各方协商共享停车事宜。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泊位信息、收费标准。实行预约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停车场管理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预约停车人及其驾驶的机动车出入停车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提供便利。

停车资源不足的居住小区、村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停车自治管理工作方案,在不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小区内或者利用主要服务于社区生活的街坊路、村内街巷及其他闲置资源开展停车自治,优先保障社区居民的停车需求。

人行道、道路绿化带

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对于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和管理,《条例(草案)》有相关细则。

编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时,下列城市道路、农村公路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如人行道、道路绿化带;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五米范围内;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等。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学校、景区、居住区和其他停车需求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合理数量、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或者限时准停路段,标明准予停放时间,供市民临时停车。禁止机动车在临停快走区域、限时准停路段超时停放。另外,道路停车泊位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道路停车泊位月租车位,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

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

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请于5月28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或提交。

意见反馈途径

(一)网站

登录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jtj.gz.gov.cn/)通过网站上的“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交或广州市司法局网站查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并提交意见建议。

(二)信函

广州市天河南二路1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15楼交通调控处

邮编:510620,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意见建议”。

(三)电子邮件

邮件发送至liusm@gz.gov.cn,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来源 信息时报记者 成小珍】

【图片 荔湾发布往期】

【编辑 黄文浩】

【审核 段丁、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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